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行赡养义务 尽子女本分

  发布时间:2024-09-13 09:53:36


    案例介绍:吕某生育有六女二男共八个子女,长子及次女已去世。2024年5月吕某不慎跌倒造成腿径骨骨折,在县医院住院20天,出院后仍卧病在床,需要专人陪护,截至开庭之日其共计支出医疗费21062.88元。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多个子女未尽到赡养义务,对吕某不管不问,不出钱治疗,吕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六子女及长孙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共计2.4万元,赡养费及护理费每月1000元,法院判决支持吕某的诉请。

    案例注解: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赡养义务,故被告房某作为吕某已故长子的孩子,对吕某同样具有赡养义务。吕某在患有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支付其医疗费及护理费的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因吕某出院后仍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至少需要一人陪护,骨折部位已无修复可能,直至终老都需要专人陪护,故吕某主张出院后期护理费合理予以支持。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本案为老人争取了其权益,但是做的还远远不足,子女仅仅做到在金钱上不亏待老人还不行,对待老人来说更多的是需要关心与陪伴。当今社会应大力弘扬养老爱老精神,让老人能够老有所依、安享晚年。

责任编辑:葛红妤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