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高某入职甲公司,甲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通知高某解除劳动合同,将其辞退,并协商赔偿款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甲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向原告高某发送《岗位调整通知书》,以高某在现任岗位的行为表现及工作状况急需改善为由,将高某由营销客服部策划经理岗位调岗至分公司营销客服部招商策划主管岗位,高某不接受调岗,甲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以高某多次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并多次违反公司考勤制度为由,向高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法院最终结合高某的工作年限,赔偿其63872.60元
案例注解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可以根据需要对员工的岗位进行调整。但也不是乱调的,劳动者的权益也是受到保护的,用人单位调岗不能带有侮辱性和惩罚性,调岗后的工资水平应该跟原岗位的工资水平相当。此外,用人单位要调岗还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跟劳动者协商一致;二是对变更的内容要以书面形式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满足这两个条件的调岗行为是不合法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最好通过书面形式发函告知公司的负责人和人事主管,然后正常上下班打卡。
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此案中用人单位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协商,强行调整劳动者岗位,且调岗并非公司生产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是公司通过调岗手段变相辞退劳动者,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