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王某某系汽车销售方。2023年11月份,严某某通过王某某介绍购买车辆并进行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保险公司系王某某指定的保险公司,严某某同意并与第三方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严某某为此交了2000元押金,王某某向严某某传达第三方保险公司意思即承诺如果严某某两年内不换保险公司就退还严某某押金。后严某某按约定持续两年在王某某指定保险公司购买车险,严某某找不到第三方车险公司,便将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退还押金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二、裁判结果
依法驳回严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裁判理由
宁陵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某某系汽车销售者,严某某通过王某某介绍购买车辆,严某某与王某某系车辆购买合同的相对方,王某某作为汽车出卖方应仅对出售车辆的相关问题负责。后严某某进行分期付款,系与另一分期公司签订的合同,在分期付款合同中该分期公司对汽车押金、车辆分期还款及保险等问题负责。本案系涉及两个不同的合同,在前一汽车销售合同中王某某已经全面履行完自己的义务,而对于后一分期付款合同中王某某只是中间介绍人,即严某某通过王某某介绍与第三方分期公司签订合同,此时王某某并不是合同相对方。在严某某向本庭提交的电话录音证据中亦可证明王某某系该分期付款合同的中间介绍者,此点系严某某、王某某在电话聊天中均予以认同。故严某某要求王某某退还2000元押金诉求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驳回严某某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注解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越来越活跃,往往通过订立买卖合同来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此来保障双方交易的顺利完成。但是在合同中应该严守合同的相对性,一旦突破合同相对性发生矛盾诉至法院,法院将依法不予支持。合同相对性指的是合同效力只及于缔约当事人,对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合同相对性主要指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责任的相对性。本案中实际存在着两个合同,严某某与汽车销售方系该汽车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同时在第二个合同中严某某与第三方分期公司系合同相对方,本案中严某某欲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王某某,故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驳回了严某某的诉讼请求。该案也启示我们在进行市场交易的时候,一定要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找对合同相对方再去起诉这样才有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