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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转账需谨慎 不当得利需返还

  发布时间:2024-07-12 10:07:47


    一、基本案情

    甄某某与马某某系从网上认识的朋友,马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要求甄某某为其转款。据此,原告于2022年5月1日至8月2日期间支付宝方式向马某某转款32次计30749元,以微信红包等方式转款17次,计2852.1元,以上共计33601.1元。后经甄某某催要,马某某向甄某某还款4466.12元,至今尚欠甄某某钱款29134.98元。余款甄某某多次催要,马某某称自己没有钱还,如果要还就每月还款50元。甄某某诉讼至法院,要求马某某还款并承担诉讼费。

    二、裁判结果

    宁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多次要求甄某某向其转款共计33601.1元,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取得的利益,后经催要只返还部分款项,余款29134.98元应依法返还。关于甄某某称的将款转给其他人后由其他人再转款给马某某的部分款项,没有证据证明该款系马某某持有,故不予认定。

    三、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社会的飞速发展,网络交友变得越来越常见。本案正是在网络社会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两个网友之间发生的典型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法院严格依法审理,对于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要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一般情况下,不当得利中的受益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主动将获得的金钱、财物返还给受害人,但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人见钱眼开、见利忘义,想方设法将不当利益据为己有。虽然受益人在获得利益时并没有违法,但是如果有弄虚作假、拒不返还行为便演变为违法行为,因此无论是在网络社会还是在现实社会,法律都保护我们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一旦我们的个人合法财产遭受到类似不法侵犯,我们要第一时间寻求法律的帮助。

责任编辑:屈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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