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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擅自使用他人的照片作宣传,小心侵权!

  发布时间:2025-03-24 12:19:59


    不少网络销售平台的商家为了宣传商品、抢占市场,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照片用于商品推广,殊不知此种情形已经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原告黄某某是抖音平台的时尚博主,并注册IP账号,该账号的作品是原告黄某某直播展示服装上身效果、介绍服装特点材质、拍摄模特穿衣的图片及视频效果图。被告在同一平台开设店铺内上架一服装产品,商品链接内使用的是原告黄某某本人照片,用于商品推广、宣传,该链接无销量。原告起诉时,被告经营的店铺已下架该产品链接。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肖像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黄某某同意,在抖音平台上开设的店铺内商品链接上擅自使用原告黄某某本人的照片,具有明确的商业宣传用意及盈利目的,构成对原告黄某某肖像权的侵害。本案庭审前,被告已将侵权商品下架,侵权照片已删除,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未再予以支持;黄某某要求被告在其运营的店铺显著位置发布致歉声明,消除不利影响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并酌定期限为10天。原告黄某某诉请支付经济损失40000元,未举证证实其因被告不当使用其肖像而实际获得的具体利益,但被告使用黄某某的照片用于商品推广、宣传的行为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存在代言或其他关系,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时间、范围、可能获取的利益以及黄某某支出公证费等情形,法院酌定黄某某的经济损失为3500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其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0天向原告黄某某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黄某某经济损失3500元。

    法官说法: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常见的肖像权侵权方式:

    1.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照片:在社交媒体、广告、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肖像,未获得本人许可。

    2.恶意篡改肖像:通过技术手段对他人肖像进行丑化、扭曲或不当修改,损害他人形象。

    3.盗用身份信息:利用他人身份肖像进行虚假宣传、诈骗等违法活动。

    4.商业用途未支付报酬:在商业广告、产品包装等场景中使用他人肖像,未经许可、未支付相应报酬。

    肖像权侵权包括但不仅仅有以上几种方式,作为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树立肖像权意识,维护每个人的尊严和权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款: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边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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