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宁陵县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紧张曾向原告借款40000元,借期2个月,利息5000元,被告偿还了12000元后便再无还款。原告向被告催要无果,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
本案原告特委托外地律师前来开庭,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承办法官徐书磊认真了解案情后,考虑到下欠款项金额不大,双方又是朋友关系,就让双方先进行调解。
法官首先向原告方释明了法定利息上限,调整了利息计算方式,与原告形成了初步调解意见。随后通过电话耐心地与被告沟通,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做通了被告的工作,被告同意了法院提出的调解方案。由于被告未到庭,调解员便加上被告的微信,将拟好的调解协议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被告很快在微信上回复“同意”,原告律师也在协议上签了字,至此,调解顺利结束,调解书于当天下午便送达至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双方当事人对此表示非常满意,原告律师还发了微信朋友圈表达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和称赞。
不难看出,对于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且在双方当事人愿意主动化解矛盾的前提下,调解是效率高且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益处的处理方式,更能保证后续案款的顺利履行,真正做到化干戈为玉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