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期,宁陵法院马昊院长审理了一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向法庭提交了30000元借款的借条一张,被告对借条没有异议,声称已偿还3000元,应欠原告27000元。但本案法官马昊在审查转账记录中发现被告收到原告30000元借款不到两分钟内对外支出4500元。经庭审质证,该笔支出系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于借款时直接转给原告指定的第三人。
法院调解
根据案件情况,法官庭审结束主持调解时主动向双方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原告认为被告同意偿还27000元,系其本人自愿,且双方同意该调解方案,法院不应过分干预。对此,法官耐心向原告讲解,参考其他案例进行普法与释明,最终原告解开认知误区,后双方达成被告偿还原告22500元的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砍头息”是指出借人在向借款人交付交付借款时,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法律明确禁止“砍头息”行为,最典型的情况是出借人在出借本金时直接从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案中,借款人收取借款的同时向出借人支付利息的方式与预先扣除利息并无实质性区别,属于非典型性“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组织当事人调解时,除了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还应坚持查明事实和合法性原则。在调解中涉及违反法律规定如约定利率超出LPR四倍,承认“砍头息”等,法院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