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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未约定还款顺序,应该“先息后本”还是“先本后息”及逾期利息约定过高要不要履行?

  发布时间:2025-06-10 09:03:18


    案情简介

    原李某、被告张某某同村发小,被告因资金紧张于2024年1月7日向原告借款,借期13个月。原告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张某某银行账户转账2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对借款数额、还款时间、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诉讼费用等有明确约定。但是对还款顺序未做约定。借期内被告于2024年7月4日至8月13日陆陆续续向原告归还借款32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如期归还剩余借款,为此原告于2025年2月17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庭审中双方对借期内已还数额32000元是本金,还是利息和本金,双方争执不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条、转款凭证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关系,故对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及借期内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借条约定借期内月利息1%,该利息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对被告已向原告共计还款3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之规定,被告还款中应先扣除借期内利息剩余为还款本金,根据借条中对借款时间、利息约定及最后一次还款时间,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期内利息14000元,剩余23000元为偿还本金。2025年2月7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77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7日按照合同约定月息1%计算借款期内利息,截止借期到期日2025年2月7日被告应支付借款利息10620元。关于逾期利息,因双方对逾期还款利息约定过高,依照法律规定应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进行计算。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77000元、利息10620元、律师费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77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民间资金流动增加,民间借贷行为越发普遍,民间借贷纠纷发生的形式和还款方式越发多样。在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简便且对还款顺序未曾约定及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如何按照法律规定平衡双方利益尤为重要。需要注意的是,在民间借贷中对于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首先要看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还款顺序,若有约定,则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若无约定,则依照法律规定“先息后本”,则是先偿还利息,后偿还本金的规则进行计算剩余应还本金及利息。对于逾期利息约定过高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逾期利息不应超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责任编辑:边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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