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姜仿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姜仿停与被害人姜仿忠本是同胞兄弟,二人因宅基地纠纷素来不和。2009年10月4日15时许,二人的家人因泼水小事发生争执,进而引起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姜仿停从地下拾起一把尖刃刀,将姜仿忠腹部扎伤。经法医鉴定,姜仿忠的伤情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姜仿停一次性赔偿给被害人姜仿忠经济损失23000元。
此案经开庭审理,考虑到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特殊关系,民事部分已调解,矛盾已经化解,为使平息的矛盾不再激化,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在审判实践中像这样因为生活琐事引发的亲属之间的刑事案件,屡见不鲜,有人往往逞一时之勇,缺乏宽容之心,酿成终身后悔的苦果,其结果是伤人又伤心,失了钱也失发亲情,真是得不偿失。希望大家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