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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县法院快捷办案为老人执结1.2万元执行款

  发布时间:2009-07-30 16:00:24



    日前,付老汉来到宁陵法院执行局,领到了1.2万元人身损害赔偿款,他一面数着领到的执行款一面说“多亏了咱们法院呀,要不是咱们法院领导重视、措施得当、工作有方,我哪里还能拿到这么多钱呀!看起来人民法院还是全心全意为人民的”。

    原告付老汉是宁陵县黄岗乡王店村人,2006年他受雇与郭某到郑州某家属楼施工,因施工工地无防护设施,造成付老汉从高处摔下造成九级伤残,后两人因不能达成协议而起诉至法院,宁陵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付老汉得到人身损害赔偿款18000元,后被告郭某上诉至商丘中级人民法院,在中院的主持调解下,两人达成协议,由郭某一次性赔偿付老汉12000元。但郭某却因故没有履行义务,付老汉申请宁陵法院进行执行。

    案件进入程序后,执行法官深入一线,了解掌握郭某家庭实际经济状况。此时,郭某已经外出,王守亮法官经多方打探得知郭某在郑州的具体住所,于是经常到郑州找郭某,让其履行义务,郭某却总是以没钱逃避执行,但王守亮法官并没有气馁,而是耐心给郭某讲解不履行义务的后果,终于使郭某认识到了法律的威严,而主动履行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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