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宁陵法院刑事庭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江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江曾在商丘中专学校承包过该校食堂。经常到校长办公室算账,知道校长办公室内有电脑、钱、银行卡,于是心生邪念。和吕红亮(另案)预谋后,于2009年10月30日凌晨在商丘市中专培训中心校长办公室铁皮柜内盗窃学生助学金银行卡一千零三十一张,随后于2009年11月1日在商丘及宁陵县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十七次,取出现金一万一千二百元。在宁陵县工商银行取款机上取款时,被告人李江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又系累犯,且盗窃信用卡数量较多,主观恶性较深,应从重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