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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过程有过错,医院赔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0-05-25 09:26:31


    医生在给患者治疗过程中,将乳腺浸润性导管癌误诊为体表肿瘤,盲目手术,术后未进行标本病理检验,致使患者的病情延误。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宁陵县某医院因其过错,赔偿原告王某各项费用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896.56元。

    2007年2月原告王某发现自己左侧乳房有一肿物,到被告宁陵县某医院就诊,被告的医生为其诊断,结论为体表肿瘤,并对肿物进行切除术,术后未对切除物进行标本病理检验。三月余,原告左乳房原切口处再次生出一肿物,约红枣大小。原告到中国人民解放军261医院进行诊治,诊断结果为左乳腺浸润性导管癌。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发病后在被告处接受治疗,原、被告之间形成医患关系。经鉴定宁陵县某医院在对王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被告因其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被告没有按照正常的医疗规范行医,延误了治疗时间,加重原告的病情,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对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应予部分支持。经法院主持调解未果。遂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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