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朋友在一起放鞭炮玩耍时,因被人将鞭炮扔到了头上,就恼羞成怒,将人打伤。8月18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将此案审结。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史东方和史业盛、史业志、史维维等人在本村街上一起放鞭炮。放鞭炮时,史业盛将炮扔到了史东方的头上,二人发生口角,引起互相对骂,史业盛上前跺了史东方一脚,双方引起撕打,撕打过程中,被告人史东方从家中拿了一根钢管照史业盛的肩部、腰部、腿部各打一下。后被人拉开。当晚史东方的父母得知史业盛受伤后即用车将史业盛送往宁陵县人民医院。经检查史业盛的脾破裂,次日作了脾摘除手术。被害人史业盛在住院期间,被告人史东方的父亲支付了医疗费20000元。经宁陵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为重伤。另查明,被告人史东方于2010年4月8日向宁陵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史东方的家人与被害人史业盛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给被害人史业盛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东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东方犯故意伤害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东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该案属邻里纠纷,且案发后积极赔偿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史东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