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审结一起团伙盗窃案。被告人贾平军、吕满长、王常松、王付友、张永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十年、三年、二年、管制一年,并分别判处罚金30000元、20000元、10000元、5000元、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9年8月份至12月份几个月以来,五被告经过事先预谋,开着农用三轮车带着作案工具,窜到踩好点的养殖场或养殖户家中,采取翻墙入院、现场宰杀方法盗窃养殖场内山羊46只,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68240元;养殖户山羊50只,价值19200元;后将盗窃的山羊低价卖给睢阳区郭村镇北街的吕满长,又盗窃蓝色“飞彩”牌农用机动三轮车一辆、电机4台,价值1085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平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抢劫罪;被告人王常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付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吕满长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赃物而予以收买,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永华明知其丈夫吕满长收购的是他人盗窃的物品,而帮助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五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综合考虑,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