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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不养子 法院来维权

  发布时间:2010-10-09 16:40:29


    一个才4岁多的孩子要告自己的父亲不尽扶养义务,这是怎么回事呢?9月31日,宁陵县法院城郊法庭审结了此案。

    原来,原告的母亲与父亲在2005年经人介绍并结婚,但没有办理结婚证,由于婚前不了解,婚后两人感情不和,父亲经常打骂原告的母亲,母亲被迫回娘家居住,当时已怀有身孕,同年9月份产下原告,但父亲并没有让他们母子回家,原告母子一直在原告外婆家生活至今,现在小原告越来越大了,要上幼儿园了,但母亲打工的钱只能维持两人的生活费用,而父亲却不尽义务,于是在多次索要扶养费无果的情况下,原告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与原告母亲按照习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没有办理结婚证,但在农村按习俗均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后口头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但不影响被告与原告是父子关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抚养费 25957.53元(4806.95×3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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