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撞伤的吴新真来说,虽然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和终审,但她的赔偿款终于有了着落,12月27日,宁陵法院执行局将她的38393元赔偿款执行到位。
事情原来是这样的,2008年11月21日17时许,宁陵县石桥乡刘花桥村农民魏某,驾驶河南N-M2138号时风农用机动三轮车,在310国道411KM+600m处时与同向行驶的该县赵村乡崔某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乘车人吴新真爱伤。事故发生后,魏某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后弃车逃逸。公安部门做出了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驾驶的三轮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新真被送往宁陵县人民医院救治住院36天,各项费用共33393元。吴的伤情经鉴定右眼损伤为九级伤残,面部疤痕为九级伤残,颅脑损伤为十级伤残。但魏某以车辆早已卖给别人为由,拒不支付吴的各项费用,案件经宁陵法院一审,二审和终审均认定魏某承担责任,
(图为吴新真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法院领取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