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当原告史某从法官手中接过追要多年的13000元货款时,激动的说:“还是法院办事效率高,仅用一个星期时间就把我讨要五年多没有要回的货款给要回来了,我真的谢谢你们!”
原来,原告史某与被告卢某有购销肥料业务关系,自2007年7月15日至2008年10月7日,原告给被告送肥料计款19836元,后被告给付原告现金6836元,下欠1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归还,后来居然躲着原告不给原告面见,原告无奈诉讼到法院。
宁陵县法院张弓法庭受理此案后,多次到被告家做被告的思想工作,最终被告同意筹钱归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