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浅谈破解执行难之法

  发布时间:2011-05-25 15:59:19


    执行难,是困扰着人民法院工作,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人们对我国审判机关裁判执行状况的公认评价。随着各级法院对执行工作的重视普遍提高,在执行工作的投入和执行方法的探索上,力度越来越大。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执行难的状况仍然不容乐观。

    一、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

    造成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既与法院执行机构运做有关,又与当前不如意的社会法律环境有关,还与当前某些相关执行立法滞后性有关。下面是笔者的几点看法,以供商榷。

    (一)法院执行机构运作不畅、不力、不堪重负。首先是案件审判质量不高造成执行难。执行工作所依据的裁判处理结果不公正,裁判文书存在歧义等直接影响了案件的执行成功与否。在执行过程中,对于这类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不仅不主动配合,而且还会阻挠法院执行,有的甚至对抗法院执行,使执行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二)当前人们法律意识普遍不强,社会法律环境也不如意。 由于全社会的法制意识不强,公民个人和有关单位都不能做到配合支持当事人调查取证,造成申请执行人举证困难,从而也就导致法院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和全社会的法制意识淡薄、举证意识不强,造成执行难,相当一部份当事人,包括一些部门和为数不少的领导都认为执行工作就是法院的事,法院受理案件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就必须也必然能实现,案件只要到了法院就等着拿钱。这些都阻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为执行工作设置障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加大了执行难度。有些地方和部门从狭隘利益出发,只顾自己利益,不依法协助。有些部门领导的法治观念差,无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滥用权力,以权压法,以言代法,违法干预执行。法院难以处置涉“官亲”的违法者。

    (2)申请执行人风险意识淡薄和部份申请执行人期望过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案件的正常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自身缺乏风险意识,无法理解一个案件能否得到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主要决定于自身是否及时有效的举证和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反而认为执行工作就是法院的事,法院受理案件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就必须也必然能够实现,案件只要到了法院就只等着拿钱。还有一部份申请执行人见被执行人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了,或者有人愿意为被执行人代为偿付时,或者由于个人恩怨,随即盲目提高要求,造成案件不能得以顺利执行。

    (3)被执行人的特殊身份,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逃、废、赖债等是造成案件难执行的主要原因。被执行人身份特殊,如人大代表、国家机关、“重点企业”等,他们不仅不主动履行义务,反而通过某些党政领导给法院打招呼、定调子、批条子,施加压力,阻碍法院执行进展。

    (三)相关执行的立法滞后性、处于空白状况,也是影响当前执行工作的重要因素。立法滞后,执行方面的法律规范,制度不健全,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限制了执行工作的力度。国家没有专门的强制执行法,只有在《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法》等一些程序法和一些单行法规中有些相关的规定,但远远不能适应错综复杂的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

    “执行难”尽管存在许多客观因素,但作为执行人员,不应存在畏难情绪,而应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了解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和心态,从而根据不同案件特点,研究制定出相应的执行措施,做到有的放矢,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笔者在多年工作实践中,总结出以下几点做法,希望能对其他执行人员有所裨益:

  一、精。即要精通业务知识和技能,全面熟练掌握相关法律规定和社会知识。要搞好执行工作,没有扎实的法律基本功是难以办到的,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积极利用业余时间研读法律专业书籍,认真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掌握和通晓与执行工作业务有关的《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积极探索新时期执行工作出现的新特点、新问题,不断充实和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水平,了解社会上的民风民俗,更新执行理念,与时俱进。同时,要善于总结执行工作经验,讲究工作策略和艺术,灵活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为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二、勤。即在执行过程中要勤动脑、勤跑腿。众所周知,执行工作有别于审判工作,不是坐堂问案。俗话说,舍不得孩子套不来狼,要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就必须付出辛勤的汗水。案件之所以进入执行程序,就在于被执行人在思想上或多或少都存在赖账和能拖则拖的想法。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执行人员勤跑腿,在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用心揣摩被执行人的心理状态,观察被执行人的家庭财产状况,了解被执行人的职业情况,及时掌握第一手材料,以便在下一步执行过程中采取相应的措施。我院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欠信用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在送达执行通知书时,注意到被执行人家里仅有一台冰箱和一台21寸彩电,并了解到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做生意,家里只有父母和妻儿。因此,在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到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家属又不予配合的情况下,若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不仅其家庭财产远不足清偿债务,而且也会影响到被执行人的日常生活。作为执行人员,不辞辛苦,数次到被执行人家里,耐心细致的做其父亲的工作,从法理和情理上讲清利害关系,重点说明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使被执行人的父亲认识到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其父在执行人员的说服教育下,最终说出了被执行人的联系电话,并当场打电话敦促其子尽快到法院履行义务,使得这一看似无法执结的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提前三个月执结,申请执行人也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表示满意。

  三、耐。即对当事人要有耐心,有耐性。一名优秀的执行人员,除了通晓法律业务知识外,还应具备很高的沟通交流能力和道德品质修养。在执行工作中,要耐心听取其盘活企业的经营决策报告和未来经营计划,对一些具备一定经营能力、尚有发展潜力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放水养鱼”的策略,并予以跟踪审查。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可以采用登记查封(即不贴封条,被执行人仍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转让)的方式,让其继续经营,并责令被执行人每月定时汇报经营状况和抄报财务报表,同时缴交一定数额的执行款,采用分期还款履行义务的方式。这一执行措施避免了“涸泽而渔”,不仅有利于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保障了企业的继续经营和发展,对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精神。

  四、严。即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转移、隐匿财产、抽逃资金、妨碍执行公务的被执行人和案外人,要依法果断、及时、灵活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于公然对抗法院执行工作的被执行人,要及时向领导汇报案情,适时采取较大规模的执行行动,做到执行一户,影响一片,将司法工作与普法工作结合起来,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同时,对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也要及时将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做好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并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严把案件质量关,构筑铁案工程,减少无理缠讼,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五、诚。即端正工作态度,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对当事人以诚相待。在接待当事人来访时,要热情大方,有诚心,有诚意,懂得换位思考,经常以“假如我是当事人”告诫自己,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按照《法官行为规范》对自己进行严格要求,文明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要不偏不倚,不能表现出不耐烦、轻蔑的态度,尽最大努力提高当事人的满意程度。

  六、和。即推行执行和解,提高执行工作的和解率。执行和解作为推行诉讼调解的重要内容,符合中华民族历来所推崇的“有容乃大”、“和而不同”、“和衷共济”的和谐理念,有着深厚的文化认同和民间基础,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案件执行工作中值得大力倡导。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应注重以和解促和谐,采取“以诚待人、以情感人、以理服人”的办法,提高执行案件的和解率。执行中要在了解案情、社情、人情的基础上,通过人文关怀,利用乡情、友情、亲情感化被执行人,敦促被执行人以和解解决纠纷。笔者在执行工作中,注重分析案件,找准和解突破口,在对当事人做工作时,力争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减少对抗,最终化解矛盾,同时也及时对执行和解案件做好回访和监督工作,确保和解协议得到切实履行。如果被执行人在签订和解协议后又不履行的,在对其进行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依法恢复强制执行程序,并视情况对被执行人实施一定的强制措施。这一措施既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司法权威。

  七、统。即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执行不仅是单纯的司法活动,更重要的,它是一个可能造成一系列社会影响的司法决策。因此,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不仅要严格依法办案,而且要充分考虑执行工作的社会影响。执行的法律效果是指法律规范被客观公正准确地适用于具体案件,使法律规范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社会效果是指法律规范承载的特定价值在个案中得到妥善的协调并实现,裁判的客观公正性为社会所认同,并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产生正面的影响。法律效果侧重于司法职能的发挥,社会效果侧重于司法目的的实现。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是衡量司法品质的重要标准。对执行的社会效果的强调,要求法官强化服务大局的意识,善于把握政策,通过政策把握立法精神,使政策与法律有机地结合起来。衡量某一具体案件的执行工作是否具有正面社会效果的因素是:在解决个人、个人与国家、个人与集体以及国家与集体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应当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集体或国家合法权益的同时,秩序、安全、正义、自由等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是否也得到了妥善的协调,从而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执行难”问题尽管存在很多客观因素,但是作为一名优秀的执行人员,不能以客观原因为借口,坐等当事人上门,而是应该尽最大限度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发挥其聪明才智,精通业务,夯实法律知识,拓宽知识面,通晓民风民俗,根据不同案件及被执行人的特点,研究制定相应的执行措施,讲究执行艺术,利用一切积极因素,注意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心理状态,采用正面攻坚和迂回战术相结合的执行策略,克服畏难情绪,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程序新理念,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更好的维护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