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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法院通过司法移送和解一起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1-06-08 10:42:16


    一个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的包工头,在被执行期间无论怎样做工作,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宁陵法院依法对其采取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措施,终于使被执行人履行了赔偿义务。6月2日,该案已达成和解协议。

    申请人何洪信是一个跟随被告张某外出打工多年的民工,2010年3月在广西钦州市子材大桥工地施工时,原告右手致伤,后经司法鉴定为7级伤钱。被告张某与何洪信形成了雇佣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时,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张某却并不支付何洪信的医疗费用。何洪信将张某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判决,张某应支付何的各项费用75041.45元。判决生效后,张某不履行赔偿责任,12月8日此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查明张某在外地所承包的工地有三处,总投资三百余万元,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通过对其做工作,张某仍表示自己没有钱,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拘留期间张某仍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决定对其移送到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迫于法律的威严,终于与申请人何洪信达成了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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