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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县法院辖区内人民法庭直接立案情况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1-06-10 10:20:58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发挥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我院关于人民法庭的立案做了如下规定:

    1.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应坚持方便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管理、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原则,采取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与人民法庭直接立案相结合的方式。

    2.人民法庭设立立案室办理立案手续,也可授权人民法庭对符合人民法庭受理条件的案件直接决定立案。人民法庭直接决定立案的,应当将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及简要案情等报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并备案,并由立案庭统一进行审限管理和监督。

    3.人民法庭应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和依法、公开高效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对来信来访要切实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回音。

    我院共设城郊法庭、柳河法庭、张弓法庭、石桥法庭四个人民法庭。其中城郊法庭、柳河法庭、张弓法庭均授予直接立案的权利,占人民法庭总数的75%。2008受理 11 件;2009年受理19件;2010年受理25件,2011年至今已受理12件,总体来看有逐年递增的趋势。其中不直接立案的人民法庭只有石桥法庭,占人民法庭总数的25%。具体原因是审判人员不足、力量薄弱。

    关于人民法庭直接立案的利弊分析

    一 人民法庭有立案权的优势

    人民法庭具有立案权的理由大致有以下几条:

    一是能减轻当事人诉累,方便当事人诉讼。人民法庭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主要设置在农村或者城乡结合部,直接面向最基层,面对最普通群众。由于这些地区的群众大都不知法、懂法,而且,目前农村地区鲜有可以进行法律咨询的法律服务机构;仅有的乡镇司法所或者农民不熟悉,或者处于虚置的状态。常常会出现当事人因不知道如何准备起诉材料,导致往返数趟到立案庭才能立好案。如果赋予人民法庭立案权的话,当事人就可以就近立案,不必去法院的立案庭。法庭工作人员还可在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时,指导当事人书写起诉状,告知其应收集哪方面的证据,避免出现有的当事人因为不熟悉法律的规定,避免其跑数趟才能完成并实现受理立案,使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能更顺利。

    二是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现阶段,我国法院还存在明显的“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若案件能在人民法庭就能立案,不必经过立案庭立案审查再分发到法庭这些程序。人民法庭通过受理立案,已对案件有大致了解,不必再重新对案件情况及相关证据进行了解和审查,这样就能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有利于合理配置有限司法资源。而且出现情况特殊需要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案件时,当事人在法庭立案时就可以提出申请诉讼保全,法庭也可以在对案件已有一定的了解时,及时作出是否同意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并以最快的速度采取措施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相关的财产和证据,对案件的审判和执行都能带来极大的便利,提高司法效率。

    三是能使法庭掌握主动性,减少办案风险。目前人民法庭大都地理位置较偏僻,安全保卫措施非常不到位,不仅不能按规定做到配备司法警察,甚至很多法庭连安保人员都没有。而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往往是涉及面较广、人数众多且法治意识淡薄的诉讼当事人的涉农案件或双方情绪对立严重的婚姻家庭类案件,因此常出现不明事理的群众对办案法官的围攻,甚至伤害,严重扰乱审判秩序,破坏司法权威性。若人民法庭能具有立案权的话,在实现对案件在立案审查时就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对上述案件可及时启动诉前调解机制将矛盾化解在诉前,或者启动多方联动调解机制,通过当地政府,社区工作人员将矛盾化解在基层。部分案件,在立案之时就能够预见发生危害的可能性,进而能够及时采取预防保卫措施,保障办案法官的人身安全,维持审判秩序,维护司法的权威。

    二 人民法庭有立案权的弊端

    事实证明,赋予人民法庭立案权,在司法实践中确实能起到相当的积极作用。但是,在其运作的过程中负面的作用同样十分明显。实践中有很多司法工作者认为会与立案庭的职能相重叠,导致浪费司法资源。其次存在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可能会导致“立审不分”。立审不分是指立案者与审判者是同一工作人员。为何要实现立审分离呢?“在法院内部实行立审分立,由专门机构负责立案和程序审查,其目的就是从诉讼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出发,既方便当事人,又更加科学、合理地配置审判资源,以利于案件的管理。”立审不分将导致主办法官因为趋利避害的主观心态去“选择性”立案,比如,案件标额大的或“关系户”的案件则会通过各种非法手段争取做到“亲力亲行,实行一条龙服务”,这样极易于滋生司法腐败。

    同时,立审不分将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产生审判效率低下。比如遇到没有把握解决的新型案件或社会压力复杂的案件,就极有可能以各种理由不予立案。如果赋予人民法庭立案权,立案法官与审判法官可能是同一人,其在立案审查时,就已经承担了部分庭前准备职能,包括审查“基本”事实和证据。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立案审查仅限于形式审查,负责程序性案件的审理,解决的是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问题。立案审查者这种实质审查(对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利益、是否提供了主要证据),将会导致从实体上看起来不合起诉要求的裁定不予立案,将严重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为“未经正当审判程序和双方当事人参与,法院在立案阶段对属于当事人权利事项的起诉进行实质性审查是对诉权侵犯和不当司法干预。”原告要求立案是行使程序上诉权的行为,诉权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按照权利与权力配置的原则,公共机构都不得随意干预属于公民权利事项的正当行为。

    人民法庭立案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解决建议

    1、在统一立案前,人民法庭存在着立案乱、乱立案的不良现象,统一立案后,从根本上扭转了这一局面,该立的立,不该立的坚决不予立案。使人员素质和案件性质的矛盾有所突出。 

    2、在立案、执行工作均从人民法庭脱离的同时,相应的部分干警,也抽调走,造成了人民法庭人力司法资源的不足。

    解决方法及建议:

    (1)加强对《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学习,不断提高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依法开展立案工作。 

    (2)进一步加强“司法为民”宗旨教育,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便民服务意识,适时推出巡回立案,实现立案工作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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