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4日清晨6时,22岁的罗云来到深圳市福田区南园派出所报案,控告他在5月3日晚被山木集团总裁宋山木强奸,并被拍下裸照,强奸前被采用打电话的方式威胁。2010年12月24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了宋山木强奸事实成立,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宋山木声称罗云受害时没有反抗,因此强奸的事实不成立,上诉状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由于宋山木上诉的理由是罗云没有反抗,强奸的事实不成立。 于是乎,法学界热闹了起来,强奸是否需要妇女反抗,便成了一个人们话题。
本人认为,从原则上来看,一般的强奸案都需要妇女的反抗,妇女反抗的情节证明违背妇女意志。但是这种观点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妇女在特定情况下是不能反抗的,反抗可能会带来更严重的人身侵犯。很多国家的文化里,出于保护妇女生命的目的,不主张受害人进行反抗。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说“当事人是否反抗从来都不是认定强奸罪的依据”,,“甚至在很多国家的文化里,出于保护妇女生命的目的,不主张受害人进行反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明祥教授也表示,实践中,很多妇女担心危及生命而不敢反抗,如果用该标准来认定犯罪,不利于妇女权益的有效保障。
因此说,强奸罪的成立不能因为妇女没有放抗而得到无罪抗辩,相反妇女没有反抗,恰恰是最终的结果。因为这极有可能是极度恐惧和较长时间的洗脑和心理压迫的结果,而产生了这种不反抗特征,正好说明罪恶深重。
下面本人想解释一下强奸罪的概念以及犯罪构成
强奸罪(刑法第236条),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犯罪构成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4、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务、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等。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山本行为的犯罪性考察:
回归本案,第一,关于主体要件。山本主体符合,毫无疑问。
第二,关于主观要件。本人认为,第一山本将被害人带入私人空间,而且比较偏远。我们知道,留住被害者工作的谈话根本不用这么个地方,而这样的地方就是最适合恐吓和私密的性交行为。因此说,更容易证明,此地无银三百两,山本别有用途。第二山本自称有洁癖,凭什么让人家脱袜子,要知道人格是平等的,就算是你的员工。山本难道连这一点法律意识都没有,不可能,他怎么不在公司的办公大厅让人脱袜子,怎么就跑到这野外的私人公寓来让人家脱袜子。明显是考验要辞职的被害人的恐惧心理。看到被害人脱了袜子,山本知道了,她已经是自己的羔羊。由此可知,山本为达到奸淫的目的已经做好了全面部署。
第三,关于客体要件。本案中不正当的性行为已经发生。毫无疑问,山木已侵害了被害人的贞操权。
第四,关于客观要件。山本打电话威胁,后来在电话中没有找到记录。这更说明一些问题,如果没有的话,人家被害人怎么就要留下来。而被害人突然不愿辞职在山本的口供中也能反映出来,这进一步证明山本可能实施了威胁。山本的电话没有记录,这很有可能。因为山本在很长时间才归案,假如他使用另一张电话卡,你怎么在他交纳的电话卡找到记录。这进一步证明山本是一个心计很深的犯罪分子。试想一下,当时被害人在山木的一个私密的封闭空间里,并以工作想威胁,作为仅22岁的女孩子心理防线必然几近崩溃,只能乖乖就范。这里我们说明一下,被害人反抗并不是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强奸罪的被害人需要反抗。而犯罪构成要件必须是法定的。
最后确定,山本犯强奸罪,罪恶深重。当然山本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当今社会,富贵者不仁,权力者不义。当我们看到,人家重庆的达官睡演员的时候,有什么理由否认人家富人不能睡员工呀!某些达官贵人认为钱能解决一切问题。还要说明,我国法律对于有钱人的保护多于无钱人。所以才发生了山本案,和跳楼案。最后结论,没有罪恶的社会是不可能的,但少出罪恶的社会制度是可能的,我国还应进一步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还需在司法救助做细做久做好上下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