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陵县法院针对日益增长的离婚案件,考虑到因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或是双方虽都同意离婚但因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中的很大比例,于是该院用“三步曲”来调解离婚案件,达到平息家庭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的目的。
一是法官在界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时,首从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认真判断。根据当事人在结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法官在调解时注意引导当事人不要草率作出离婚决定,要多交流、沟通,产生矛盾后要相互谦让、包容,多想对方的优点,多检讨自己的不足,从而达到调解双方和好。
二是婚后感情的发展、变化是在婚前感情基础上的一个延续。如果婚前感情基础较为坚实,调解和好的可能性较大。反之,只能从调解离婚方面入手,妥善处理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问题,以达到好和好散,维护社会和谐。
三是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并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必要时还要进行调查了解,找出当事人离婚原因,同时还要分析有无和好的可能。从而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和好或离婚的调解,效果会相对较好。根据当事人纠纷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当事人提高认识,找到双方的共同点,加以引导,使双方能够达成共识,作出和好或离婚的决定。另外该院调解离婚案件时灵活多样,多采用面对面、背靠背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中,当事人如果有不良情绪发生后,法官还及时调节,控制非理智性行为。劝说、转移注意力、合理宣泄等方法对其进行调节控制。
该院做离婚案件调解工作,调解案件不偏不倚,及时有效化解矛盾。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努力促成双方调解,妥善平衡各方面利益,做到个案公正,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