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没有任何技术资职,竟然生产销售伪劣农药,造成33户农民受害。7月5日,宁陵县法院刑事庭审结了这起案件,以被告人郑花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份,被告人郑花在没有任何技术资职的情况下,私自生产农艺师牌15%噻吩磺隆除草剂。而后,被告人郑花将生产的农艺师牌15%噻吩磺隆除草剂20件销售给宁陵县农药销售商刘勤伟,刘勤伟又将农艺师牌15%噻吩磺隆除草剂销往宁陵县农村,除草剂被农户使用后造成小麦麦苗产生药害,导致死亡,受害面积达146.8亩,经宁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小麦减产损失为人民币51806元。经河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被告人郑花生产、销售的农艺师牌15%噻吩磺隆除草剂为不合格产品。
案发后,被告人郑花已将农民损失全部赔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