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宁陵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潘俊杰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8日15时许,宁陵县柳河镇李庄村村民付景亮(系被告人潘俊杰之舅爷)、段宪勤等人因账务纠纷,与柳河镇潘庄村的潘四清(系潘俊杰之叔)等人在柳河镇李庄南地发生争执,引起厮打,被告人潘俊杰赶到现场后,将付景亮推倒在地,致使付景亮外伤性脑血肿。经法医鉴定,付景亮的伤情为重伤。
另查明,被告人潘俊杰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俊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是亲戚但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故对其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