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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法院四项措施针对职务犯罪严格适用减、缓刑

  发布时间:2011-09-15 08:26:37


    宁陵法院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犯罪,特别是发生在食品卫生、社会保障、医疗、教育、就业等民生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制定了四项措施坚决对职务犯罪严格适用减、缓刑。

    一是纠正长期以来审判实践中的认识偏差,特别重视对监禁刑特有的教育惩治功能,对于可用可不用减、缓刑的,慎用减、缓刑。

    二是对职务犯罪适用减、缓刑的必须满足三项条件,首先是合议庭一致同意;其次要经过院长批准,最后要经过审判委员会全体通过。

    三是对“自首立功”的情节要全面准确理解,达不到“自首立功”标准的,不能轻易认定“自首立功”的情节,予以适用减、缓刑。

    四是加大职务犯罪的经济惩罚力度,不能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当作为重要情节予以考虑,不能适用减、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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