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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上飙车致人亡 触犯刑律进牢房

  发布时间:2011-10-09 10:58:48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不应该,而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更加不应该。宁陵县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事后逃逸的案件,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1年6月9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豫K81379号货车沿宁陵县南二环自东向西行驶至柘城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无牌照的机动三轮车发生事故,致机动三轮车乘车人王某当场死亡,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驾车逃逸现场。经宁陵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公诉机关并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悔罪表现明显,根据其犯罪情节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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