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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正见

——基于实践的司法哲学思考

  发布时间:2011-10-25 09:28:12


论文提要:

哲学思考,是指对某一个系统领域内的若干根本问题进行内在的通达的联系性思考,以期建立透彻的觉悟和正确的见解。司法系统在中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关于中司法系统的评述可谓论点纷呈,争论激烈。本文试图立足于司法实践心得,从社会治理视角入手,从源头上进行梳理。提出关于 “法律、法律职业、法官、法官断案心法、司法的根本价值、司法是否应该独立”等一些原创性思考和见解。认为:法律是解决社会纠纷过程中积累的裁判规则。法律职业是专门解决社会纠纷的职业。法官是社会纠纷的终局裁决者。民商事法官断案心法:运用生活的逻辑,还原法律原初的智慧精神,一案一个方案。司法的根本价值取向: “无讼”。 司法具有行政功能。

(全文共2830字。)

以下正文:

哲学思考,是指对某一个系统领域内的若干根本问题进行内在的通达的联系性思考,以期建立透彻的觉悟和正确的见解。司法系统在中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关于中国司法系统的评述可谓论点纷呈,争论激烈。

司法作为一个古老而又崭新职业,司法系统作为一个社会治理机制的一个子系统,其内在规律,在当代中国还鲜有原创性的法哲学探讨,这与司法承载的社会期待和业务量显然不相适应。对司法自身的法哲学觉悟的不明晰,造成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困惑,这在很大程度上正制约着中国法治社会的进程,制约着司法系统科学化改革的进程。

因此,站在探究司法内在规律的视角看有关“法律、法律职业、法官、法官断案心法、司法的根本价值、司法是否应该独立、司法与立法”等司法的一般概念时,深感我国关于实用的司法哲学重构的迫切重要性。本文试图立足于司法实践心得,从社会治理视角入手,从源头上进行梳理。

一、关于法律的正见:法律是解决社会纠纷过程中积累的裁判规则。

法律,就其原初意义上看,它是解决纠纷的规则。这是法律最根本的意义,是法律最根本的价值所在。其他一切关于法律的见解都是从这个根本意义上延伸出来的,都不是根本的见解。认识到这一点很重要,它可以避免机械司法和书生司法。

社会纠纷是伴随着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是人类社会与生俱来的东西。社会纠纷也可以说是社会病,是社会矛盾。人类社会作为一个有机体,其病态表现就是社会纠纷的产生。解决社会纠纷是社会有机体自我康复的功能。人类的先民们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逐渐发现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发现一些规则,运用这些规则,纠纷的当事人往往容易心服。这些规则经过整理、编紊,就形成后世的法典。因此,也可以说法律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智慧总结,是解决社会纠纷的规则。规则这个东西,是一个比较稳定的、大家都比较公认的解决纠纷的方案,它具有比较深厚的群众基础。这是指原生性的法律。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在欧美国家就是原生性的。

说有原生性的法律,也就会有次生性或者移植性的法律。现代法律在中国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大多是次生性或者移植性的,因为我们的法律体系骨架是从发达国家移植而来的,不是我们祖国原创的东西。这样的话,问题就产生了:在中国大地上如何树立法律的权威?因为它不是我们民族固有的东西,我们的民族对它缺少内在的感情。我们虽然移植了别国法律体系的框架,但是要让这棵法律之树在中华大地上茁壮成长,还需要与源于中华本土的原创性思考结合起来,还原法律在解决社会纠纷过程中成长发展的规律,使我们的法律成为解决我们社会纠纷过程中裁判规则的积累。只有这样的法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才具有民众认可的心理基础,才能成为大众信仰法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的法治社会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建成,因为民众对法律的信仰需要在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树立起来,也只有在这个过程中才能树立起来。

二、关于法律职业的正见:法律职业是专门解决社会纠纷的职业。

法律职业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专门职业,是社会分工的结果。在现代中国,以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为核心的法律职业的产生是基于改革开放之后社会利益主体大分化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的纷繁复杂,时代呼唤具有专门社会纠纷的处理的知识和技能专家。这是法律职业产生的社会背景需要。解决社会纠纷是法律职业的核心职能。由此,法律职业的核心能力就是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三、关于法官的正见:法官是社会纠纷的终局裁决者。

社会纠纷的解决需要一套有序的机制,在国家就是司法程序。司法程序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权威程序,它代表着终局的裁决。而这个终局裁决者就是法官。法官作为社会纠纷的终局裁决者,在司法系统中具有无可争议的权威。法官是法律职业之王。根据这一角色定位,对法官这个职业就需要有特殊的要求。法官自身的素质需要具有公信力。从职业素质这个角度看,法官相对于其他法律职业者应该具有的独特的职业素质应该包括:稳定成熟的人格,卓越的化解社会纠纷的能力,良好的个人信用,令人信服的从业经历。如果具体的作为法官遴选标准,应该是:年龄满四十岁,从事法律职业满十年,具有良好个人声誉。年轻律师是法律职业的学徒工,而法官应该是法律职业功成名就者。

四、民商事法官断案心法:运用生活的逻辑,还原法律原初的智慧精神,一案一个方案。

每一个职业都有自己的独特的心法。掌握这个心法是职业入门的标志。对于法官这个职业来讲,我的断案心得是运用生活的逻辑,还原法律原初的智慧精神,一案一个方案。我的这个看法可能和一些学者的看法不一致,他们更多的是主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运用法律三段论的逻辑推理方法。我不这样认为。我觉得对解决纠纷来讲,站在当事人的角度看问题,理解双方当事人各自生活的逻辑,也就理解了纠纷的形成内在机理,顺着这种内在的机理,就可以找到这个“结”,权衡解开这个“结”的各种方案,找到和谐的最优。这个最优的方案就是“法”。法院断案的依据其实就是这个“法”。这个法才是实践中真正有效力的法。在司法过程中,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对法律的适用需要选择和衡平,并依据自己的解释,有时往往要突破立法的樊篱,进行个案解决思路的再造。法官应该具有立法者的思维和能力,这应该是无庸置疑的。

五.司法的根本价值取向: “无讼”,即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司法不能只是被动地受理案件,一如医院只是被动的接收病人、治病救人,这只是“治已病”。司法还应该具有主动帮助社会预防矛盾纠纷的意识,一如推广健身运动,积极参与构建预防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建设,这是“治未病”。《 黄帝内经》有云“圣人治未病,不治已病”,这是积极的预防医学。作为司法官,也应该具有这种圣贤的思维,积极参与预防社会纠纷的机制建设。

设定“无讼”目标,减少诉讼纠纷发生的数量。《论语. 颜渊》记载孔夫子论诉讼“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无讼”一直是中国历代社会治理所追求的一个价值目标。法官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角色,“无讼”也应该成为司法工作的价值目标。

六、司法的行政功能:司法不可能独立。

司法的核心职能虽然是裁断案件、解决纠纷,但是司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却是 “无讼”。司法的价值取向是根源于中国哲学价值取向的。中国人一般老百姓追求的是健康长寿,在治国理政层面的传统理念是“长治久安”、“国泰民安”。尽管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引入重商主义“求利”的价值理念,但是, “求利”的目的还是为了“长寿”。 “健康长寿”思维,在司法领域就体现为预防纠纷和 “无讼”。

为了实现“无讼”目标,就必须承认法院的行政职能。就基层法院而言,法院对政府的矛盾化解、纠纷预防机制(包括政府决策机制、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法庭、法治宣传等)的指导和支持,是这些机制能否有效运行的决定性因素。这些显然并不是局限在办案领域的,法院是社会治理机制的一个重要脏器和有机组成部分,这些手段其实都体现着行政的职能。

理论的廓清,有利于行动上更为自觉。法院应该积极参与社会纠纷预防机制的建设,并且大有可为。这也是能动司法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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