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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卡取钱构诈骗 进入牢狱终后悔

  发布时间:2011-11-14 14:57:56


   日前,宁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2月16日晚上七点五十分左右,被害人许某在县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后,将银行卡遗忘在自动取款机内。晚上八点十分左右,被告人孙某在该取款机上取款时,发现取款机内有一张信用卡,于是便分五次,每次2000元,共计取走被害人卡上10000元现金,后将卡拿走。2011年2月24日,被告人孙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回全部赃款。  

   宁陵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考虑其归案后,自愿认罪,积极退清全部赃款和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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