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贼手段不断翻新,善良的人们要提高警惕。被告人范xx犯盗窃罪,被宁陵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7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范xx伙同三名男子以租车要账为由,在宁陵县城郊乡张菜园村村后趁城郊乡胡平楼村村民万xx不备,将其电动三轮出租车内的电瓶盗走。同日12时许,被告人范xx伙同三名男子以租车要账为由,在宁陵县城郊乡徐二庄村村西南角趁城郊乡吴庄村村民胡xx不备,将其电动三轮出租车内的电瓶盗走。同日14时许,被告人范xx伙同三名男子以租车要账为由,在宁陵县城郊乡陈秘贯村村后趁城郊乡东老家村村民吕xx不备,将其电动三轮出租车内的电瓶盗走。经宁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被盗电瓶总价值人民币6240元。
经审查,被告人范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供认不讳,表示悔罪,请求从轻判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xx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范xx犯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