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被称为事故杀手,对社会公共安全有潜在的风险和毒害,像一颗“定时炸弹”,一旦发生事故害人害己。因此,每个人,都要从行为上预防危险驾驶行为,从内心里提高敬畏生命。拒绝“酒后驾驶”,当以常识牢记。2011年9月12日23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李xx醉酒后驾驶豫NA5013号轿车沿新吾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柳河路口南侧左转弯时,撞坏路东侧王xx的万客隆超市门口的大棚、货物和杜xx的“我爱我车”汽车装饰门市部的大门。经宁陵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本案的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告人李xx赔偿给受害人王xx、杜xx各种费用人民币28500元。法庭上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表示悔罪,请求从轻判处。宁陵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x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又积极赔偿了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