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借款人,对债权人来说,负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人主张全部的债权,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们之间内部对债务的分配协议的约定来对抗债权人的主张。2009年5月5日二被告李xx和龚xx借原告10万元用于经营窑场,并为原告出具欠据1份,内容为:“欠据 今欠到壹拾万元 在2009年6月30号前付清”。后经催要,二被告推拖不还。2009年原告诉讼至宁陵县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二被告归还原告5万元,并订立了还款协议,承诺于2009年11月10日前付清下余的5万元,原告遂撤诉。到期后二被告推拖至今,原告再次诉讼来院,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归还欠款5万元。
该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欠原告5万元是事实,有欠据可以证实,二被告应按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其推拖至今是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被告龚xx所辩称的内容缺乏证据的支持,本院不予确认。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5万元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互付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