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柳河法庭调解一起原告方是“植物人”的离婚案件。
原来,山东泰安窦家村人李某与被告宁陵逻岗马尔村人黄某,2008年在广东打工认识,于4月7日在宁陵县登记结婚,同年十月,原告在打工期间遭受工伤事故,术后一直处于持续性植物状态。起初,妻子黄某还能对李某近照顾陪护之情,但随着时间推移,黄某对李某也不管不问了,担子落在了李某的父母身上。2010年11月,其父亲向本地法院确认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1年2月8日,法院判决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随后,李某的父亲代李某起诉与黄某离婚。
案件到柳河法庭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各执一词,一见面就吵闹。后来,法官考虑到此案中被告方心里其实也想离婚,就是想多要求一些钱,于是就找到被告方的村领导,让他们共同给被告做工作,说女方必经年轻,完全没有必要把自己“拴”在这个不现实的婚姻上,而且原告方已经这样了,很让人同情,出于人道主义也不应要人家很多钱,被告方只被法官说的眼里有了泪花,法官也趁机说让原告拿出一些补偿费,于是通过调解双方方同意协议离婚,有原告一次性补偿被告7万元。
女方最后还请原来的“老公公”吃了一顿饭。看到这感人的场面,法官也流下了眼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