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陵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历时三年之久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原告与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10万元。
2008年3月,原告商丘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对该附属工程包括工程内容、进度款及结算方式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至2011年5月中旬,工程施工完毕交由被告占有和使用。后因双方对工程量及结算标准发生争执,致使该附属工程完工后至今无法进行结算,被告拒付工程款,原告承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该案诉至宁陵县法院后,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法官多次耐心的调解下,双方对具有争议的工程量及结算标准部分达成了共识,对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根据结算标准得出的鉴定结论也心服口服,最终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对付款达成了一致协议。至此,历时三年多的工程款结算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