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移花接木骗钱财 获刑受罚悔不该

  发布时间:2012-06-04 11:13:14


    日前,宁陵县法院刑事庭审结一起诈骗罪,被告人王义杰与王涛以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管制二年与一年,罚金各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农历12月份,河南家宜实业有限公司在宁陵县黄岗乡黄岗村开发房地产,经双方协商,开发商以市场价格收购占用的水坑内养的鱼,被告人王金涛、王申、刘号田、李传峰、葛红宁(均另案)伙同王义杰、王涛到商丘市310水产品批发市场低价购买鱼苗约七千余斤,价值13000元,并于当晚将所买的鱼苗放入宁陵县黄岗乡黄岗集西水坑内,冒充原水坑内养的鱼,从中骗取河南家宜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28000余元。案发后,赃款被追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义杰、王涛明知同案人王金涛等人实施诈骗行为,仍与其共同购买鱼苗,采取隐瞒事实真相之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虽未分取赃款,亦属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悔罪真切,案发后,两被告人主动投案,系自首,且在此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