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宁陵县法院依法从快审结一起张志良等四人的团伙盗窃案,四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12年、2年等不同刑罚并各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7日起至2011年10月14日,张志良等人两年时间在宁陵县境内连续盗窃23起。其中,张志良参与盗窃生猪、山羊22次,盗窃物品总价值169908元,被告人张文勤参与作案12次,盗窃生猪总价值111927元,被告人张传良参与作案1次,盗窃生猪总价值为14062元。2009年起,张志良等人利用摩托三轮车作为作案工具,采取挖墙、撬门、钻洞等形式实施盗窃,共盗窃生猪146头,总共重达19085斤,山羊9只,受害范围波及四个镇17个村(庄),受害人达数百,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群众意见较大,多次向市政法委、县政法委、县公安机关反映,强烈要求惩处犯罪。该案进入司法程序后,宁陵县法院快立快审,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志良、张文勤、张传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组织有预谋的实施犯罪,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张志良、张文勤参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传良参与盗窃数额较大。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