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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中华财产保险商丘支公司之间保险合同案

  发布时间:2009-07-30 10:56:31


    [要点提示]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不符合保险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2009)宁民初字第333号

    [基本案情]

    原  告:王启勇

    被  告:中华财产保险商丘支公司

    第三人:李建设

    2008年2月26日、2008年3月4日,投保人许大桥为其奔马农用车分别在被告处参加了一般机动车辆保险和07版机动车辆商业保险。2008年3月,原告王启勇从许大桥处购买该辆奔马农用车,车牌号为豫NK1137。2008年3月31日,被告出具了1份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姓名由许大桥变更为王启勇。2008年7月9日,原告王启勇指派其驾驶员高永旗在开封市尉氏县S102线上行驶时,与车牌号为豫N50608号货车(驾驶员李建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豫N50608号货车上的货物聚氯乙烯树脂破损,原告驾驶员当即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被告委托尉氏县保险公司派员现场勘验。该事故经尉氏县公安交通部门处理,认定原告的驾驶员高永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豫N50608号货车的货物损失经尉氏县价格认定中心评估鉴定,货物损失价值为47905元人民币。

    原告依据尉氏县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价格评估部门的货物损失鉴定结论,向尉氏县公安交警部门交纳了事故赔偿金47905元人民币,第三人李建设在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上业已签字确认。原告持相关理赔手续向被告理赔,被告认为经其核实第三人李建设驾驶的豫N50608号货车的货物损失价值并非47905元,而仅仅7000元,其亦未实际收到任何赔偿款项,因此认为原告及其驾驶员高永旗存在扩大损失,骗取保险赔偿金之嫌,并向原告下发拒赔通知,并向商丘市公安局经侦队报案。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证据不足,未予立案。原告认为其已经向第三人履行了赔偿义务,被告拒赔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4790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  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启勇与被告中华财产保险商丘支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成立并生效。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限内,原告在被告处的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应依据相关的保险合同条款行使各自的合同权利,履行相关的合同义务。本案原告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当即向被告报案,并依据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及其价格评估部门的鉴定结论将相关赔偿款交付与公安交警事故处理人员,第三人李建设业已在赔偿凭证上签字,本院认为原告已经履行了事故赔偿义务。被告辩称原告及其驾驶员存在扩大货物损失、骗取保险赔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是: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尉氏县公安交警队出具的经济赔偿凭证及其尉氏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的内容虚假,其申请本院调取的商丘市公安局经侦队对事故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本院认为此几份询问笔录中当事人所作的陈述系证人证言,且其内容不一致,与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的证明力相比,其证明力较低,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要求,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盖然率较高,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故本院认为被告拒赔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事故赔偿赔偿金的合同责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47905元人民币。

    [评  析]

    一、本案原告的司机高永旗不构成保险合同诈骗罪,理由是从原告提供相关的证据来看,其能够证明第三人李建设已经收到交通事故赔偿款47905元,原告已尽到赔偿第三人货物损失的责任。不符合保险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被告作为保险公司核实第三人是否实际收到赔偿款的行为是其履行职责,其单方核实所得的证据在民事诉讼证明效力上不能高于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因此,本案被告以其单方证据不能对抗原告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其拒绝承担赔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其辩称本案原告司机涉嫌保险诈骗的理由不足。

    二、本案被告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一份关于高永旗涉嫌保险合同诈骗罪的结案报告系复印件,本院依申请亦未调取到该复印件的原件,且调取的几份证人证言,其内容也相互矛盾,据此无法认定第三人李建设的货物损失的确切数额。根据书证的效力高于证人证言的一般原则,法院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认定原告履行了向第三人的赔付义务并无不当。

    三、保险公司作为提供保险服务的专业公司,首先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对于符合理赔条件的投保人积极赔付,完善自己的保险服务,才能在不断竞争的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才能发展壮大自己的客户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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