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宁陵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原告郑传建自1984年起在被告宁陵县邮政局工作,直到2006年3月10日因违纪被辞退。2006年5月被告又安排原告郑传建在该局职工食堂工作,原告身份是承包经营还是职工无书面约定,其补贴是每月500元,以“领导就餐费”的发票形式支取。2007年12月份,被告邮政局要求与原告郑传建签订职工食堂租赁合同被原告拒绝后,被告即不再让原告干炊事员。原告郑传建要求与被告邮政局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同工同酬之合同而未果,随申请劳动仲裁。宁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之规定裁决驳回郑传建的申诉请求。原告郑传建不服仲裁裁决起诉来院,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案经办案法官多次对原、被告做工作,被告最终同意向原告支付6000元人民币作为经济补偿,原告对此结果也欣然接受,此案得以撤诉结案,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