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的钱财当成是自己的随意挥霍,但没想到法院判决还应返还。
事情是这样的,2011年8月17日,原告张某丢了一个钱包,里面装有人民币8000元,被被告在上班途中拾到。下班后,被告邀了十多个亲朋好友吃饭,谎称买彩票中奖请客,一顿饭花了1000多元。几天后将另外几千元也全部挥霍掉。原告得知后找到被告,向被告要钱。被告称:“钱我花了。这钱是拾得,又不是偷的,不还。你自认倒霉吧!”原告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拾到的8000元钱返还被告。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仍认为钱拾得就是自己的,不是偷的,无法返还等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返还拾得物引起的纠纷,其性质属于不当得利所生之债。在不当得利之债中,受损害人享有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利益的权利;不当得利人则有返还其所得不当得利的义务。返还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和利用原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社会生活中不当得利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处理这类纠纷,除按照上述原则处理外,还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本案被告拾得人民币8000元,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却谎称中彩票所得,加以挥霍,虽然所拾得的钱财已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全部不当得利的责任。因此,一、二审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