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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弟侵占兄房产 法官判决应返还

  发布时间:2012-11-01 10:05:06


    10月31日,宁陵县法院民事庭审结一起返还原物案。

    事情是这样的,原告哥哥与被告弟弟系同胞兄弟,二人的父亲在1982年10月与西关大队第七生产队签订房屋土地买卖合同,购买宅基地一块。1988年宁陵县城拓宽道路时他家的宅基地被占用。依据相关政策该县土地局划拔给他家225平方米土地做为宅基用地。1990年3月父亲交纳了建设许可证费,建门面房七间(不包括楼梯间)上下两层。

    后原告哥哥于1983年11月份入伍。2003年3月原告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父亲在世时,曾将两间门面房给原告,因原告在北京服兵役不在家居住,其房一直委托被告对外出租,房租费也一直是被告代收后按季度给原告邮寄。可自2010年4月份给原告最后一次邮寄部分房租后就不再给原告寄房租费。哥哥不同意,找弟弟理论,但弟弟辩称因原告身体不好,给原告邮寄的是请保姆的钱,父亲在去世时曾立下1份遗嘱,内容大概是父亲自愿将全部家产交被告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为: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嘱继承应当在分家析产的前提下进行,本案中原、被告的父亲的遗嘱合法有效,应予以认定。通过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七间门面房属于原告、被告及父亲三人的共同财产,该房产在父亲生前已经实际作出了相应分割,即七间门面房分给原告两间,被告两间,父亲三间。原告在部队服役时身体受伤,被告曾多次汇款给哥哥,可以印证弟弟已实际将两间门面房的房租交付与哥哥,已实际认可两间门面房归哥哥所有。父亲生前立有遗嘱称将全部家产交给被告继承,本院认为公民只能对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遗嘱继承,故父亲处分的只是属于其自己所有的三间门面房,不能包括已分给原告的两间门面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两间门面房的诉请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所涉案房产为楼房,为方便生产生活,靠东头两间上下两层楼房归原告所有,楼梯间为原、被告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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