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执行动态

法官倾情和解 两案圆满执结

  发布时间:2013-03-13 08:42:55


     2013年3月7日,当被执行人李某将3万元赔偿款交到宁陵县法院执行法官手中时,一起因交通事故赔偿案引发的两起案件,终于在法院的倾情和解下得以化解。

    2012年9月8日23时10分,申请人苗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逻岗镇王楼村东西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王楼村东段时,与李某驾驶的停止的豫CA9983低速普通货车发生追尾事故,致苗某及乘车人李照银、乔传申受伤。电动三轮车损坏。2011年9月9日申请人到宁陵县人民医院外科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243.35元,因申请人的伤情较重,当日转入到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外科住院治疗,住院12天,支付医疗费17255.7元。2011年9月20日申请人又转到宁陵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5天,支付医疗费20201.8元。2012年3月24日,苗某在商丘信陵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其结论为:苗某右上肢伤残程度为9级,腹部伤残程度为10级,并支付鉴定费800元。申请人在治疗期间支付交通费可确认为400元。本案中,申请人驾驶电动三轮车与李某驾驶的豫CA9983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受伤,且李某负有责任。申请人要求李某赔偿,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申请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在赔偿时应当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李某发生交通事故时,申请人驾驶的系非机动车,李某驾驶的系机动车辆,在责任划分时,申请人承担60%的责任,李某承担40%的责任为宜。申请人应得赔偿的各项为:医疗费38700.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10元(57天×30元/天)、营养费570元(57天×10元/天)、护理费、1026元(57天×18元/天)、交通费400元、残疾赔偿金76418.16元[72779.2元(18194.8元/年×20年×20%)+3638.96元(18194.8元/年×20年×10%)×10%]、鉴定费800元,合计119625.01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李某应当赔偿申请人各项费用为:47850元(119625.01元×40%)、精神抚慰金酌定为3000元,合计50850元,因申请人请求李某赔偿的各项费用为40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即李某赔偿申请人各项费用共计4000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宁陵县法院执行局随即向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被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在支付1000元后,就以自己家庭比较贫困,无法继续支付赔偿款为由,一直规避执行。并由单位和居委会写来困难证明提交给执行局。申请人见自己的人身损害赔偿款没有及时到位,又于2013年1月向法院提起了关于后期治疗费的诉讼。

    考虑到该案的执行难度将越来越大,执行法官和审理后期治疗费一案的承办法官商量,决定在“巧”上下功夫,在“细”上做文章。“巧”就是加大思想工作力度,“细”就是算好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账,力争深入细致地做好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多渠道与双方联系、沟通,力促执行和解与诉讼调解。他们多次找到被执行人李某,从诚信道义上耐心对李某进行说服教育。多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思想工作,使李某深受感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与申请人达成支付赔偿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保证按期给付。同时对后期治疗费双方也达成了调解协议。之后,李某专程回到自己的开封老家,找亲戚朋友借来现金,履行了自己的全部款项。至此,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引起的两场官司,终于划上圆满的句号。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