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九零后的少妇,只为了报复一下朋友,就盗窃他人的财物。日前,宁陵县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原来,这名少妇崔某与被害人张某本是朋友,两人关系一直不错,只因崔某见不得朋友处处炫耀自己的“三金”,于是在去年9月28日11时许,崔某到县城清华铭居其朋友入住的小区,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打开她家的房门,盗窃老凤祥牌黄金项链一条、戒指一个、耳坠一对。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已退还失主。
审理其间,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崔雪表示谅解。另查明,被告人家中有一个才十七个月大的患有严重疾病的幼儿。
最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对崔某表示谅解,且家中有重疾患儿,可酌情对其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认罪态度较好,悔罪真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使用缓刑,于是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