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法院要求,2012年始宁陵县法院成立金融法庭,专门审理涉金融案件。通过一年来的工作,该院发现,在所办理的78件金融案件中存在一些共性问题,为防范金融风险,推动金融秩序健康发展,该院向银监局提出司法建议,总结出所办理金融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帮助金融系统化解风险。
该院发现金融案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金融系统在办理借款业务时存在操作不规范现象,集中表现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应该同时到场,签订借款合同,但是,有些借款合同的只是有借款人或担保人一方在场的情况下签订的,这种情形签订的合同是形成借款纠纷的主要类型。
二是金融系统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责任,也是造成借款纠纷的一个重要方面。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每月要及时向金融系统结息的条款,但是,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对此漠视,直到形成不良借款时,才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有的时候,因其疏忽造成诉讼时效的超期,缺少了必要的司法保护。
三是在发放借款时考察不细致,造成借款人到期时无履行能力而形成不良借款。主要是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在借款初期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考察时不负责任,仅看借款人的书面材料,现场考察不细致,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评估不充分,在借款到期时,如果借款人不能及时归还借款,此笔借款就很可能形成不良借款。
四是金融系统在发放借款时虽然注重有财产抵押登记,但是在办理财产评估时特别是不动产的评估时,有扩大评估对象价值的现象,一旦形成纠纷,金融系统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
为此,该院向金融部门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的管理机制。首先,金融机构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化的管理机制,严格操作规范,树立风险意识,避免在办理业务时人为因素的干扰,从而以一套规范化的操作防范金融风险。
二是发挥民商事审判的职能,保护金融安全。在审判工作中,必须要充分认识维护金融秩序的极端重要性,高度重视对金融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保护与制裁功能,积极参与金融秩序的整顿。由于金融纠纷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门合议庭审理金融案件,加强民商审判人员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
三是建立良好的社会诚信体制。我们在运用市场调节经济的同时,也必须建立良好的信用制度,使“重合同守信用”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加大对不守信用企业的惩罚力度,使失信的成本增高,以确保信用制度在我国的建立。
四是积极向金融机构提出司法建议。在审理金融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法院要积极向金融机构提出司法建议,以便从源头上减少金融纠纷,保障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