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宁陵县人民法院张弓法庭审理了一起因不孕丈夫要求与妻子离婚的案件,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没有达到离婚的条件,没有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
宁陵县刘楼乡男子杜某与本乡女子李某经人介绍订婚,于2009年12月份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融洽。结婚三年来,被告李某一直没有怀孕,杜某看到与自己同期结婚的都有了孩子,就与妻子李某去医院检查,也没有检查出问题,就整天闷闷不乐。2013年3月13日,杜某来到法院起诉要求与结婚三年多的妻子李某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融洽,因为被告没有怀孕,原告要求离婚,不属于离婚的法定情由。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