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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手盗窃电动车 被判刑罚后悔迟

  发布时间:2009-07-30 09:44:09


    被告人赵磊盗窃电动车一辆,案发后,赃物被追回,近日,宁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赵磊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3000元。

    2009年4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赵磊在宁陵县城关镇信陵西路“可爱宝贝”店门前看到“新日”电动车一辆,心起歹意,就顺手盗走,后经评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退还失主。

    庭审中,被告人对检方指控无异议。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愿痛改前非,态度诚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磊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磊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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