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与姜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1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子,现已6岁。婚后前几年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双方缺乏沟通,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且愈演愈烈。妻子吕某说丈夫与一女性有暧昧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名存实亡,要求离婚,抚养儿子。丈夫姜某则说妻子1997年在外出打工回来后,存在婚外恋,经劝说妻子并不知悔改。为此,双方才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打架。他也同意离婚。但儿子由自己抚养,妻子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婚姻关系不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争议的焦点是婚生儿子由谁抚养,如何支付抚养费。真对争议的焦点,承办法官展开了调解工作,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就孩子抚养及抚养费支付问题达成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