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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抚养但未“养” 变更权力没商量

  发布时间:2013-08-21 09:33:26


    父母离婚孩子归父亲抚养,但父亲外出打工并另又组成家庭,没有对孩子尽到抚养义务。8月17日,宁陵法院作出判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归其母亲所有。

    原来夫妻二人于1989年登记结婚,后生育了三个孩子。2007年两人因夫妻关系不好协议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全部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后男方外出打工并在外地另组成家庭。孩子们只得随其母亲生活。男方后得知情况,为其胞兄出具一份委托书,委托书内容为:“家里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归两个儿子所有”,女方持此委托书,在宁陵县公证处与男方胞兄签订协议1份,并进行了公证,公证书中的协议内容为:“一、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变更为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给小儿子300元的抚养费……”。后女方按照此协议的约定一直照顾孩子们的起居生活,现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们的抚养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双方离婚而受到影响,父母双方离婚后,获得孩子监护权的一方应该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未获得监护权的一方也应积极协助另一方对孩子进行抚养照顾,在一方的监护行为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时,有权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本案中,被告在获得孩子的监护权后,因在外地打工的原因,在客观上并没有尽到应尽的监护义务,使孩子一直没有受到有效地抚养教育,这对孩子的正常成长产生了不利影响,原、被告的孩子在庭审中也强烈要求同原告共同生活。综上所述,为了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并在充分尊重孩子的个人意愿的基础上,对原告的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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