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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兼谈未成年人保护的家庭责任与社会责任

  发布时间:2013-10-11 11:04:18


    在工作中接触了大量的未成人犯罪的案例,这些犯罪,在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的同时也害了他们自己。同时,也接触到不少,未成年人是爱害人的案例。很多事情真的让人痛心,深思。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如何能让他们健康的成长,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材,是我们每一个成年人都应严肃思考的事情,因我们都是为人父母,或将为人父母的人。未成年人不论成为罪犯,或是受害者,对社会,对家庭,都是一种严重的伤痛。所以我结合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想从家庭和社会的责任这一角度,谈谈如何尽我们的责任,让未成年人能健康的成长。

    2007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至今已实施了6年多。此法贯彻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权利,使未成年人权利的深度广度大为拓展;明确了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和优先保护这一总原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律认识的升华;针对社会关注、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进一步提高了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也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从我省2007年到2011年的未成年犯罪的有关数据中也可看出我省在执行《未成件人保护法》方面做了大量系统,有效的工作,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请看下列数据。

    1.未成年人犯罪态势与犯罪整体态势一致。2007年至2008年,罪犯总人数大幅增加,增幅为34.62%。未成年人犯增加1918人,增幅达32.48%。(未成年人的犯罪增幅少于成年人。)2008年至今,罪犯总数逐年下降,未成年人犯也相应下降。

    2.未成年人犯总数连续4年下降。2007年,全省法院判处未成年人犯5906人。2008年,司法机关开展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未成年人犯数大幅攀升。此后3年,未成年人犯数逐年下降,年递减额在800人以上。2011年,全省法院判处未成年人犯3515人,较4年前减少了2391人,降幅达40.48%。

    3.未成年人犯罪比率连续5年下降。2007年,判处未成年人犯占判处罪犯总数的比例为10.27%。2008年,这一比例略有下降。此后4年,下降幅度较大,均在一个百分点以上。特别是2009年,较前一年下降2.31个百分点。5年间,未成年人犯占判处罪犯总数的比例下降了4.47个百分点。

    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我省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远没到应该乐观的程度。因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绝对数并不少, 更因为法律对未成年人的 保护,不单指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而是一个系统工程。我重点谈谈在这其中的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

    一,未成年人保护之家庭责任

    1,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是家庭责任的根本

    谈到孩子的权利,有的家长说:“小孩子有什么权利呀?还不是得听大人的!”也有的说:“现在的孩子就够难管了,再让他们知道自己有那么多的权利,还得了呀。“----事实上,父母为孩子所做的一切,无论是否自觉、是否自愿,在客观上都对孩子的生存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充分地行使与维护。

    已实施六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明确和突出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即“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贯穿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字里行间,在家庭保护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比如在新增加的内容中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就是站在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和人格尊严的立场上,对我国多少年来固有的“棍棒出孝子”、“不打不成材”观念的否定,是对父母凭借孩子对成年人在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依赖性,任意伤害孩子行为的限制;再比如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这是对未成年人参与权的保护,就是说父母应当把孩子作为独立的人,给孩子表达意愿和选择的权利,不能忽视孩子的需求,以自己的好恶决定孩子的事项。

    2,家庭责任突出的问题是对未成年人权利的漠视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目前家庭教育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越位”与“缺位”两种极端倾向。

    “越位”表现为“保护过度”,父母在孩子养育中包办、替代过多,许多孩子日常生活的事由父母代劳了,结果是弱化了孩子生存和发展的能力。事实上,如果站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立场上分析,这种表面上的“过度保护”所掩盖的是父母们对孩子权利的剥夺:孩子学习好是为了报答父母,孩子学琴、学画自己没有兴趣只是父母要求,以致一些长大成人的孩子找工作也依赖父母,找对象是为了让父母高兴……孩子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人,不能说不是家庭教育的最大失误。

    另一方面的问题是监护责任缺失,父母不能很好地履行、甚至不尽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比如我国有2千多万父母进城务工的农村“留守儿童”、约100万城市流浪儿童,还有近年来不断增加的未成年犯罪人,这些孩子中的很多人生存条件得不到保障,感受不到父母亲情,他们的教育和发展存在许多障碍,基本权益受到侵害,这是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的失职,可是许多人并没有意识到自身的问题。

    当前,留守儿童犯罪比较常见。在广大农村地区,父母外出打工,将未成年子女交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代为照顾的现象较为普遍,致使子女长期得不到父母的关爱、教育和管束,更易滑向犯罪的深渊。在商丘、南阳两市随机抽取的120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留守儿童作案的47件,所占比例高达39.2%。

    《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这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这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新增加的内容。

    3,家庭保护的任务是保障孩子健康生存与全面发展

    许多家长热衷于抓孩子的学习,把家庭教育定位于“家庭学习”,孩子的学习成了家长与孩子互动的中心内容,父母把自身的角色定位为孩子“学习的拐杖”,而不是“做人的向导”,结果在孩子身上下的功夫越大,孩子身上的毛病越多。应当说,对孩子的知识传授主要是教师的职责,父母的根本任务是教孩子做人。父母对孩子成长的特殊作用,是学校老师、社会机构的任何人都无可替代的。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体现了家庭教育的基础性、潜移默化性和全面型性等特点。一个人出生后,受与生俱来的生理条件限制,不能独立生活,必须依赖他人的抚养、照顾、教育和监督,否则就不能保证生命的存活和健康成长。这个特点决定了具有育繁衍功能的家庭必然地承担起照顾和保护孩子的责任,这是普遍的规律,也是家庭最基本的和特有的功能。父母对孩子教育是融于日常生活之中的,在很大程度上靠的是自身的言行对孩子的影响。而这种教育和影响应当是全面的、广泛的,包括心理、行为、思想道德方方面面。

    4,创造良好环境是家庭保护的重要条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家庭保护一章中强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这包括给孩子创造良好的物质生活环境、学习探索的环境、休闲娱乐环境和家庭成员和睦相处的人际环境,这些都是孩子健康成长所必须的家庭条件。比如我们的一项研究表明,那些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的家庭关系不好的比例高出普通孩子好几倍,而家庭关系越是不好,离家出走的比例越大,频次越高。城市闲散未成年犯与父亲关系“很不好”而“经常”离家出走的占73%,与母亲关系“很不好”,“经常”离家出走的占69.6%。不良家庭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家庭在孩子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这种积极作用的减弱,又反过来使家庭关系状况更加糟糕。这种恶性循环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二、未成年人保护之社会责任

    1,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家庭的保护,还需要外界的保护和培育。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错综复杂的变革时期,未成年人对来自各方面的不法侵害,自我保护和防范的意识和能力有限,特别是在遭受外界侵害的那一刻,未成年人在体力上与侵害者存在悬殊的差异,心理上存在一定的恐惧感。要让未成年人完全依靠家庭或自己的力量来保护自己,这是非常困难的。尽管未成年人应当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但这种意识和能力的培养有个过程。在整个未成年时期,外界的保护不仅是需要的,而且是主要的、必须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2,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仍有不尽人意的地方:(1)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宣传工作普及面不够。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人不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条例》的规定。部分成年公民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只是停留在道德认知的水平,监督执法不严;(2)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协调力不够。目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职能分散在各个部门,因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缺乏权威性,所以较难发挥协调、监督作用,直接影响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职能的充分发挥以及工作正常、有效地开展;(3)未成年人公民素质教育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身心尚处于成长阶段,对事物抵御性弱,人格可塑性强,因此加强未成年人的公民素质教育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一个重点。

    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既与每个家庭密切相关,也关系到国家的前途、民族的未来。贯彻实施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利于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提高群众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运用国家权力实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遏制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创造出更好的物质文化条件和社会环境,保护广大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于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更好地实施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

    春风化雨,润物无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和每一位公民紧密相连。宣传、执行好这部法律,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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