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宁陵县法院张弓法庭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乔某支付原告庞某欠款17000元。
原、被告本是同乡,原告在郑州经营一家物流公司,被告为原告开车运货,原告给付运费,双方有业务关系。2010年被告为原告物流货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货物部分受损,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17000元,被告于2012年5月21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条。2013年春节前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同意用酒抵账,后被告未予兑现。原告起诉到法院,庭审中被告以原告还欠他两次运费,应扣除3300元,但未举出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17000元,有出具的欠条为据,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7000元合法有据,其诉求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打条后,原告又扣其两次运费3300元,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缺少证据,不能成立,故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