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几元车费而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路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985.4元。
家住县城的路某闲暇时常用自家的电动车,在车站一带帮人运货赚点钱补贴家用。今年3月2日下午,他在车站“等活”时,遇到刘某让他把行李拉到另一个车上,路某要5 元运费,刘某却说付3元,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互不相让,年轻气盛的刘某一脚将路某踹倒,致使路某头面部损伤。路某共住院治疗7天,花医疗费3085.94元,刘某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5天。路某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时,刘某却以“打而不罚,罚而不打”拒绝赔偿(因此事他已被公安机关拘留)。路某无奈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的健康、身体受法律保护,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被告刘某与原告路某因货运价格问题发生纠纷进而有肢体冲突,致原告受伤,侵害了原告路某的健康权,被告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据法律规定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