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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约定不明 法院判决返还土地

  发布时间:2013-11-25 09:18:13


    土地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他人,承租方租种十年后双方就租赁期限发生争议,2013年11月4日宁陵县法院以双方订立的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判决承包方返还土地。

    原告与被告某系同村村民。2003年7月27日原告将其承包的2.3亩土地租赁给被告耕种,租金为每亩750元,共计租金1725元,并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书。自协议签订后被告对该土地管理耕种了十年。2013年原告以租赁期限到期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要回土地,被告称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协议没有约定期限,是长期租赁协议,不予返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合同,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原告作为出租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法院遂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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